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廖舞春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被 告 邱阿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 告 邱義雄
莊寶蓮
莊寶幼
莊進文
莊郭花
莊進成
莊寶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47 號地籍圖事 件所審理之兩造間土地界址位置為先決之問題,經於民國10 7 年7 月31日裁定命在前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 字第747 號、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207 號法學資料 檢索系統列印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