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帥割
被 上訴 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 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萬7,85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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