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邱雲麗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邱紹滕(原名邱瀚陞)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邱鴻森
邱碧惠
蔡邱碧欗
邱瓊英
邱淑釧
邱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分割方法欄關於「均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繼承比例分配,如有孳息,亦同」之記載,應更正為「變價分割,變賣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繼承比例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 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