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廖惠子
相 對 人 鄧和
相 對 人 李桂梅
相 對 人 鄧心玫
相 對 人 鄧娜娜
相 對 人 鄧茵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
1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計算式及兩造分擔方式一(四)、二(三)中關於「相對人李佳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李桂梅」。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計算式及兩造分擔方式一(五)、二(四)中關於「相對人鄧心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鄧莉莉即鄧心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附表計算式及兩造分擔方式 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