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淑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
6,0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218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90(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14,533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29,235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665,908 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704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16,036元。
㈣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997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22,709元。
㈤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131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
=2,984 元。
㈥14,533元+665,908 元+16,036元+22,709元+2,984 元=72
2,17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