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敏珠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 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 變價,經3次公開拍賣後拍定,並完成辦理股票過戶及交付 等事宜,此有管理人民國108年6月25日107士清算四字第3號 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68頁)。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 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559元等 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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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 │拍定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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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00元 │
│ │實體股票12,74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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