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金島
被 告 黃金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08 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金峯被訴竊佔案件,業經 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08 號判決為免訴及無罪之諭知。依 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