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附 民原 告 林璟薇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
附 民被 告 吳睿成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 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鄧詠邵
上被告吳睿成因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易字第379 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吳睿成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人之禾陽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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