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74號
SLDM,108,聲,874,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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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峯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峯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峯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 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而自民國107 年4月4日入監執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8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20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7 月13日,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96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峯甫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9630號 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 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9631號函所檢附 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 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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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