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承旭
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9864 號、107 年度偵字第16661 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續字第348 號)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107 年度智易字第38號)
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105 年3 月5 日,委由真實年籍不詳,名為 「趙海英」之大陸地區人士,架設「MAG !C101 日入萬元系 統」網站(網址為http ://www .maju-cn .com ,下稱「日 入萬元系統」網站)後,竟為下列犯行:
㈠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推廣海報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 (包含刊登在影片上方之引言),均係乙○○享有著作財產 權之語文、美術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下稱本案著作),未 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竟與「趙海英」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推由「趙海英」於105 年5 月 2 日至105 年9 月間某日,以及如附表二所示「日入萬元系 統」網站之影片發布時間,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將 乙○○所張貼在其架設「全網贏銷」網站(網址為http :// www .a102s .com )上之本案著作予以下載,並將如附表一 所示海報上之「全網贏銷」商標圖樣予以刪除,置換為「日 入萬元」、「101 日入萬元系統」等文字字樣而為重製後, 再將之上傳刊登在「日入萬元系統」網站,藉以吸引瀏覽網 站之不特定客戶,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乙○○ 之著作財產權。
㈡又甲○○明知如附件一註冊號第00000000號所示之「全網贏 銷(簡體字)及圖」商標圖樣(下稱本案註冊商標),係乙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於106 年5 月1 日取 得商標權(專用期限至116 年4 月30日),指定使用於教育 服務、技藝訓練班、補習班、職業訓練、職業再培訓、就業 輔導、影片製作等商品(商品類別:第41類),現仍於商標 權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與本案註冊商標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且明知其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為行銷 目的,而與「趙海英」共同基於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 商標之犯意聯絡,推由「趙海英」自106 年5 月間某日起, 在「日入萬元系統」網站之「推廣賺錢」項目下供會員點選 之「一次解決找人的問題」、「MAJU全網贏銷大贏家」、「 史上最強跨境電商+互聯網贏」、「互聯網營銷第一大品牌 」、「奔跑吧!2016 」、「8 天100 萬終極秘技」、「101 微信贏銷專屬神器」等單元選項畫面,刊登本案註冊商標( 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畫面、單元選項、網址、證據出處如附表 三所示),有致瀏覽之消費者混淆誤認「日入萬元系統」網 站銷售之商品及服務,與「全網贏銷」網站銷售之商品及服 務係相同之虞。
二、案經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檢察長轉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轉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轉呈最高檢察 署檢察總長核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 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07 至109 、111 、112 頁),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 述等情形,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乃屬適當;又所有援用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38號卷〈下稱新北智易卷〉第78頁,審 智易卷第46頁,本院卷第45、106 、115 、117 頁),核與 告訴人乙○○指訴之情節(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 偵字第309 號卷〈下稱臺中偵卷〉第4 至9 、223 、224 頁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30號卷〈下稱金門 偵緝卷〉第38至40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2986
4 號卷〈下稱新北偵29864 卷〉一第31、33、117 、118 、 147 、148 頁,新北智易卷第51、52頁)大致相符,並有「 全網贏銷」網站Whois 查詢結果及對應之Gmail 電子郵件信 箱網路頁面(見臺中偵卷第15、16頁)、「日入萬元系統」 網站Wh ois查詢結果(同上卷第17頁)、「全網贏銷」於Y outube網站上傳「爆粉引流!如何越做越輕鬆?」、「8 天 100 萬的終極策略」、「選擇比努力重要」、「資源整合, 倍增營銷」、「網絡" 贏" 銷如何挑選商品」、「如何讓潛 在客戶主動走向你」、「女孩,她的名字叫韌性」影片截圖 (同上卷第18至25頁)、告訴人與「網商之家」之訊息對話 紀錄(同上卷第26至29頁)、告訴人提出之「http://www .maju- cn .com」網頁列印資料(同上卷第30頁)、告訴人 與「技術售後」之訊息對話紀錄(見金門偵緝卷第41頁)、 Youtub e網站「101 日入萬元系統美極客magiclife 世界第 一名」視頻截圖(見新北偵29864 卷一第111 頁)、告訴人 之手機圖片(同上卷第151 頁)、被告提出之MAJU101 分站 系統專案外包合約書及聲明書(見本院卷第53至59頁)、創 作人王柏禹簽立之聲明書及其附件(見新北偵29864 卷二第 14至40頁)、創作人葉伯軒、鍾清清簽立之聲明書及附件( 同上卷第41至47頁)、創作人張東凱簽立之聲明書及附件( 同上卷第48、4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 曼里事務所105 年度中院民公里字第121 號公證書、105 年 度中民里字第504 號公證體驗筆錄及附件(同上卷第50至11 9 頁)、本案著作正版與仿版比對圖(同上卷第120 至146 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 明細(同上卷第147 、148 頁)、告訴人於106 年5 月8 日 自「http://www .maju-cn . com」網站截取之網頁資料( 同上卷第149 至186 頁)、「全網贏銷」網站及「日入萬元 系統」網站刊登之推廣海報網頁及比對圖(同上卷第251 至 265 頁)、被告登載於即時通信軟體QQ之帳戶基本資料、被 告登載於網易博客部落格之網頁資料、「人脈大師俱樂部」 網頁資料(同上卷第266 至274 頁)、「MagicLife0 00-00 000000台北密訓- 運用系統開發國際市場(翁總)視頻」影 片光碟1 片及其截圖(同上卷第275 至281 頁)、Google網 站搜尋資料、YouTube 及facebook網站搜尋資料、「日入萬 元系統」網站登入頁面及網頁資料(同上卷第282 至299 頁 )、侵權視頻光碟1 片(見新北偵29864 卷一第141 頁)等 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之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被 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本案著作,再上傳至網路頁面 ,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 ,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處斷,其重製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 不另論罪(司法院108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 號研討結果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罪與同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 罪等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云云,容有誤會。 又被告分別105 年5 月2 日至105 年9 月間某日、自106 年 5 月間某日起,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為 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犯行,其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 以一罪。再被告與「趙海英」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從事與告訴人類似之服務,有一定程度之商業競 爭關係,其竟未經商標權人即告訴人之同意,於類似服務上 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自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侵害告訴人之商標專用權,且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著作,藉以吸引瀏覽網站之不特定客 戶,剽用告訴人所取得之智慧成果,使告訴人受有一定程度 之損害,自有不該,惟兼衡被告本案前尚別無其他犯罪情形 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又其 犯後初時雖曾狡展圖卸,但於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稍見悔 意之態度,及因賠償金額無共識,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併參酌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直銷工 作,月入約近新臺幣100 萬元,已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 ,及有父母待扶養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雖有明文。 然本件查獲之如附表三編號1 至17所示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畫 面,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固屬侵害商標權之文書
,惟業經移除下架,此據告訴人於偵查中具狀陳明(見新北 偵29864 卷一第119 頁),並有其狀附之下架之網頁資料( 同上卷第127 至139 頁)可徵,且性質上又屬無體物,難為 實際沒收行為,顯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㈡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即相關之電腦設備並非違禁物,且 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乃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 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否 認有自「日入萬元系統」網站上取得任何費用(見本院卷第 116 頁),至告訴人雖指稱:依其所提出「日入萬元系統」 網站會員中心網頁資料(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重 附民字第4 號卷〈下稱新北附民卷〉第25頁),其會員名稱 「w7728 」, 顯示會員人數有7,728 人,每人費用為新臺幣 5 萬元云云,惟被告辯稱:會員可以自訂名稱,如未自訂名 稱,系統會隨機編號(見本院卷第117 頁)等語,而告訴人 固稱:我同時間註冊3 次,均是連號,並非自動跳亂碼(見 本院卷第120 頁)云云,但並無提出任何佐證以補強核實, 已難率爾認定所謂會員人數,況告訴人亦稱:「日入萬元系 統」網站分了三階,每階有不同價錢,如未付費則無法進下 一階,第三階就是標價5 萬元;免費註冊是第一階,我有進 去第一階,之後升級必須付費,我沒有進去(見本院卷第12 0 頁)等語,則縱使會員人數真達7,728 人,亦不能確認究 有幾人有付費升級,抑或均為免費註冊者,卷內既無其他證 據足以憑認付費升級之人數、等級,即不能以主觀臆測之方 式,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是依卷證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 告有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依上說明,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 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貞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商標法第95條
(罰則)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
┌──┬───────────────────────┐
│編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海報 │
├──┼───────────────────────┤
│ 1 │「突破」、「不給自己放鬆的機會」、「每天都比昨│
│ │天更好」 │
├──┼───────────────────────┤
│ 2 │精英是你嗎? │
├──┼───────────────────────┤
│ 3 │「全網贏銷,不只是要告訴你一個商機」、「而是要│
│ │手牽手帶著你一起操做商機」、「一起賺大錢」 │
├──┼───────────────────────┤
│ 4 │「只要你想,全世界都會為你讓路」、「您決不能錯│
│ │過的機會」 │
├──┼───────────────────────┤
│ 5 │「無所畏懼」、「掌握契機創造輝煌」 │
├──┼───────────────────────┤
│ 6 │打造國際卓越團隊 │
├──┼───────────────────────┤
│ 7 │「找項目」、「好公司」、「好產品」、「好制度」│
│ │、「史上最強無人能敵」、「歡迎挑戰」 │
└──┴───────────────────────┘
附表二:
┌─┬───────┬─────┬─────┬─────┬──────┐
│編│影片名稱 │告訴人著作│告訴人發布│MAG!C101日│MAG!C101日入│
│號│ │完成後上傳│之著作對應│入萬元系統│萬元系統網站│
│ │ │至網站時間│之公證書頁│網站之影片│發布之影片對│
│ │ │ │數 │發布時間 │應之公證書頁│
│ │ │ │ │ │數 │
├─┼───────┼─────┼─────┼─────┼──────┤
│1 │女孩,她的名字│104年12月9│附件1第28 │105年6月14│附件2第31頁 │
│ │叫韌性 │日21時16分│頁 │日12時22分│ │
│ │ │50秒 │ │48秒 │ │
├─┼───────┼─────┼─────┼─────┼──────┤
│2 │如何讓潛在客戶│104年12月 │附件1第27 │105年6月14│附件2第30頁 │
│ │主動走向你 │30日14時10│頁 │日12時21分│ │
│ │ │分17秒 │ │54秒 │ │
├─┼───────┼─────┼─────┼─────┼──────┤
│3 │網路"贏"銷如何│105年1月23│附件1第25 │105年6月14│附件2第28頁 │
│ │挑選商品 │日10時36分│頁 │日12時21分│ │
│ │ │3秒 │ │24秒 │ │
├─┼───────┼─────┼─────┼─────┼──────┤
│4 │選擇比努力更重│105年1月28│附件1第26 │105年6月14│附件2第29頁 │
│ │要! │日10時49分│頁 │日12時20分│ │
│ │ │11秒 │ │41秒 │ │
├─┼───────┼─────┼─────┼─────┼──────┤
│5 │網路賺錢,你是│105年2月26│附件1第31 │105年6月14│附件2第34頁 │
│ │不是犯了以下錯│日10時58分│頁 │日12時0分 │ │
│ │誤 │23秒 │ │41秒 │ │
├─┼───────┼─────┼─────┼─────┼──────┤
│6 │資源整合,倍增│105年5月2 │附件1第30 │105年6月14│附件2第33頁 │
│ │營銷 │日10時50分│頁 │日11時59分│ │
│ │ │9秒 │ │7秒 │ │
├─┼───────┼─────┼─────┼─────┼──────┤
│7 │爆粉引流!如何│105年5月2 │附件1第29 │105年6月14│附件2第32頁 │
│ │越做越輕鬆? │日11時14秒│頁 │日11時58分│ │
│ │ │ │ │11秒 │ │
└─┴───────┴─────┴─────┴─────┴──────┘
附表三:
┌─┬───────────┬─────┬────────┬─────┐
│編│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畫面 │單元選項 │網址 │證據出處 │
│號│ │ │ │ │
├─┼───────────┼─────┼────────┼─────┤
│1 │「限前100名,找人的事 │一次解決找│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交給我們,真正讓你排隊│人的問題 │cn.com/w7725/v22│訴書狀告證│
│ │領錢」之廣告左上方 │ │.html │七第8頁 │
├─┼───────────┼─────┼────────┼─────┤
│2 │「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左上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9頁 │
├─┼───────────┼─────┼────────┼─────┤
│3 │「全網贏銷系統,我們的│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優勢」之廣告左上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10頁 │
├─┼───────────┼─────┼────────┼─────┤
│4 │「超級大贏家,MAJU PRI│MAJU全網贏│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MUS,日賺2000」之廣告 │銷大贏家 │cn.com/w7725/v21│訴書狀告證│
│ │左上方 │ │.html │七第11頁 │
├─┼───────────┼─────┼────────┼─────┤
│5 │「5/9日收入31,000↑, │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別問我這項目能賺錢嗎,│ │ │訴書狀告證│
│ │先問自己想賺多少?」之│ │ │七第12頁 │
│ │廣告右方 │ │ │ │
├─┼───────────┼─────┼────────┼─────┤
│6 │「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左上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13頁 │
├─┼───────────┼─────┼────────┼─────┤
│7 │「全網贏銷系統,我們的│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優勢」之廣告左上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14頁 │
├─┼───────────┼─────┼────────┼─────┤
│8 │「史上最強跨境電商+網 │史上最強跨│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路互聯」之廣告左下方、│境電商+互 │cn.com/w7725/v19│訴書狀告證│
│ │「商機說明場場火爆」之│聯網贏 │.html │七第16頁 │
│ │廣告右方 │ │ │ │
├─┼───────────┼─────┼────────┼─────┤
│9 │「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左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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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左上方、「全網贏銷系統│ │ │訴書狀告證│
│ │,我們的優勢」之廣告左│ │ │七第18頁 │
│ │上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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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互聯網營銷│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左上方 │第一大品牌│cn.com/w7725/v17│訴書狀告證│
│ │ │ │.html │七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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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微信營銷神器」之廣告│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左下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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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奔跑吧!201│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左上方、「全網贏銷系統│6 │cn.com/w7725/v16│訴書狀告證│
│ │」之廣告左方 │ │.html │七第26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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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網贏銷開啟新的標竿│8天100萬終│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或許我們不是最好卻是│極秘技 │cn.com/w7725/v14│訴書狀告證│
│ │最努力」之廣告左方 │ │.html │七第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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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全網贏銷系統,我們的│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優勢」之廣告左上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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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全網贏銷系統」之廣告│101微信贏 │http://www.maju-│刑事重整告│
│ │左上方 │銷專屬神器│cn.com/w7725/v13│訴書狀告證│
│ │ │ │.html │七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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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微信營銷神器」之廣告│同上 │同上 │刑事重整告│
│ │左下方 │ │ │訴書狀告證│
│ │ │ │ │七第38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