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212號
SLDM,108,審附民,212,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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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蔣宜婷


被   告 張禾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1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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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