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176號
SLDM,108,審附民,176,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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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張嘉恬
被   告 徐憲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646 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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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