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羽部康裕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翁偉倫律師
被 告 楊旻峯
黃艾迪
施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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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劉一董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賴騏鴻
楊文輝
上 三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審簡字第31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李永裕律師於108 年4 月30日經被告劉一董、賴騏鴻、楊 文輝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書2 紙在卷可參,而本 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未為訴訟 代理人姓名之記載,顯係內容之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更正本件當事人欄如 上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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