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8年度,566號
SLDM,108,審簡,566,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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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紜瑋
被   告 陳瀚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
,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瀚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陳瀚民
(二)施用毒品紀錄:
1.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民國99年5 月31日釋放 出所,並由本院以99年度少調字第107 號為不付審理之裁 定。
2.其後復因多起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 ,並均確定如下:1.本院104 年度士簡字第56號、2.本院 104 年度審簡字第814 號、3.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3號 (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入監服刑後於106 年12月6 日假釋 出監,其後遭撤銷假釋,於108 年2 月26日再度入監執行 殘刑迄今)。
(三)時 間:107 年6 月19日某時。
(四)地 點:某不詳商務旅館內。
(五)行 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點燃,再吸食所生煙氣之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3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原樣編號:B0000000號)暨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 (送驗)採證同意書各1 份(107 年度毒偵字第3627號卷 第6 頁、第20頁、第19頁;被告該次冒名徐偉竣採尿,所 涉偽造文書部分,由檢察官另案處理)。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量刑因素:
1.本罪罪質: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 ,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 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 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 2.被告相類型犯罪前科:被告前曾數度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甚至科處罪刑,仍不知悛悔,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 行,可知其陷溺毒品甚深,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 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本次係因偶然遭到警員盤檢而被查獲 ,現實上並查無其因此次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 、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
4.被告犯後初始並未坦承犯行(107 年度毒偵字第3627號卷 第9 頁),惟最終已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經濟與家庭狀況及其他一切 情狀;
7.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四、上訴曉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五、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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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