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212號
SLDM,108,審交附民,212,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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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葉國宏

被   告 謝國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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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