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63號
SLDM,108,交附民,63,201907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詹詩瑤
訴訟代理人 簡佑君律師
      郭宜甄律師
      張晏晟律師
被   告 葉茂仁

      葉秀蘭即利享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