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43號
SLDM,107,訴,243,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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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谷長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慶山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葉守華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
      楊偉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359、1771號,106 年度偵字第17775 、1777
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谷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張慶山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張慶山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部分無罪。葉守華犯如附表二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葉守華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2 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周谷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及販賣,且為行 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 品,乃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不得擅自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 行:
㈠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使用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 ,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6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 揭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數量、方式,分別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魏榮宏陳志強等人;另與曾文忠共同 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聯絡,使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先後於 附表一編號9 至11所示時間、地點,以前揭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之金額、數量、方式,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予楊淑宏曾文忠涉犯共同販賣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9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確定)。
㈡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使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先後於附表一編號 4 、7 至8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揭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數量 ,分別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志強曾文忠 ;另與曾文忠共同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 12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數量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淑宏曾文忠涉犯共同轉讓禁藥 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696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確定)。
二、張慶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及販賣,且為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之毒害藥品,乃藥事法規定之 禁藥,不得擅自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先後於附表 二編號1 至5 所示時間、地點,以前揭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 金額、數量、方式,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周 谷長、童雲慶等人。
㈡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使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先後於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時 間、地點,無償轉讓如前揭附表各編號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藍少伯鄭建成
三、葉守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之毒 害藥品,乃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不得擅自轉讓,竟仍基於轉 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為聯絡工具,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無償轉讓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薇如。四、嗣因司法警察接獲線報對周谷長等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於民



國106 年11月22日上午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周谷長上址住 處搜索,復於翌日(23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 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慶山葉守華上址住處或 住所附近執行拘提、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 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周谷長張慶山葉守華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周谷長及其辯護人、被告張慶山 及其辯護人、被告葉守華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3 號卷【下稱本院卷】二 第119 、166 、213 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 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第 158 條之4 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
㈠附表一編號1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魏榮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210號 卷【下稱他卷】六第33至35、90頁,本院卷二第109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魏榮宏於警詢及偵訊時 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54、76頁),並有106 年7 月10日上 午10時59分至下午2 時36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與魏榮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 察譯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聲拘字第127 號【下 稱聲拘卷】第74至7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61至 63、6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魏榮宏、尿液檢體編號:11756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 7 年度偵字第1771號卷【下稱偵卷十二】第152 、153 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481 號鑑定書(偵



卷十二第157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 實相符。
㈡附表一編號2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魏榮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他卷六第35、90頁,本院卷二第110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魏榮宏於警詢及偵訊時 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55、76至77頁),並有106 年7 月12 日下午6 時33分至6 時35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與魏榮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拘 卷第75頁背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61至63、6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魏榮宏 、尿液檢體編號:117568,偵卷十二第152 、153 頁)、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481 號鑑定書(偵卷十 二第157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 符。
㈢附表一編號3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魏榮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坦承不諱(他卷六第35至36、90至91頁,本院卷二第11 0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魏榮宏於警詢 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54頁背面、第77頁),並有 106 年7 月15日下午1 時4 分至2時8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與魏榮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 譯文(聲拘卷第75頁背面至第7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 卷三第61至63、6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魏榮宏、尿液檢體編號:117568,偵卷十二第 152 、153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48 1 號鑑定書(偵卷十二第157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
㈣附表一編號4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予陳志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 卷二第111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陳志 強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108 頁),並有106 年5 月18日上午11時1 分至11時48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與陳志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聲拘卷第61至6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95至97、 99至100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陳志強、尿液檢體編號:117571,偵卷十二第232 、23 3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二第267 頁)等件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
㈤附表一編號5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陳志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二第114 、120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 核與證人陳志強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109 頁), 並有106 年5 月18日下午6 時22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與陳志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聲拘卷第6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95至97、99 至100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陳志強、尿液檢體編號:117571,偵卷十二第232 、233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二第267 頁)等件在 卷可稽,足認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
㈥附表一編號6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陳志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他卷六第31至33頁,本院卷二第115 、120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陳志強於警詢及偵訊時 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84至85、110 頁),並有106 年7 月 26日上午3 時59分至下午7 時11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與陳志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聲拘卷第68至6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95至97 、99至100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陳志強、尿液檢體編號:117571,偵卷十二第232 、 233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二第267 頁)等 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



㈦附表一編號7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予曾文忠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他卷六第23至24頁,本院卷二第116 、328 頁,本院卷三 第185 頁),核與證人曾文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 他卷三第118 頁背面至第119 、153 頁),並有106 年7 月 19日上午8 時34分至8 時58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與曾文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 拘卷第54至5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 他卷三第122 至124 、125 、132 至133 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曾文忠、尿液檢體編號 :117570,偵卷十二第325 、326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 定書(偵卷十二第333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 自白與事實相符。
㈧附表一編號8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予曾文忠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他卷六第26至27、89頁,本院卷二第116 、328 頁,本院 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曾文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 符(他卷三第119 頁背面至第120 、154 頁),並有106 年 7 月25日上午9 時8 分至9 時13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與曾文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聲拘卷第55頁背面至5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 物品照片(他卷三第122 至124 、125 、132 至133 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 :117570號,他卷三第143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曾文忠、尿液檢體編號:117570,偵 卷十二第325 、326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6 年8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 二第333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 符。
㈨附表一編號9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與曾文忠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淑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卷六第22、88頁,本院卷



二第117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 曾文忠於警詢、偵訊之證述(他卷三第118 、152 頁)、證 人楊淑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卷三第165 頁背面至第 166 、189 頁)相符,並有106 年7 月12日下午5 時49分至 5 時57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文忠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拘卷第53頁背面至54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 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160 至162 、17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 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楊淑宏、尿液檢體編號:117574,偵卷十二第366 、367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二第370 頁)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公訴意旨 雖認附表一編號9 之交易金額為1,000 元、數量不詳,然被 告周谷長於偵訊供稱:這是伊打電話給曾文忠之通話,伊向 曾文忠說「阿宏要拿」是指楊淑宏要拿安非他命,伊請曾文 忠將2 公克安非他命拿給楊淑宏,錢是請楊淑宏拿給曾文忠曾文忠再交給伊,曾文忠有將3,000 元交給伊,伊拿到3, 000 元後,才將2 公克安非他命交給曾文忠,請曾文忠送去 給楊淑宏等語(他卷六第88頁),是本院認附表一編號9 之 交易金額應為3,000 元、重量為2 公克,爰更正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表所示。
㈩附表一編號10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與曾文忠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淑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卷六第89頁,本院卷二第117 、32 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曾文忠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他卷三第119 、153 頁)、證人楊淑宏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卷三第166 、192 頁)相符,並有 106 年7 月20日下午7 時35分至8 時9 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與曾文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 察譯文(聲拘卷第54頁背面至5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160 至162 、179 頁)、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楊淑宏、尿液檢體 編號:117574,偵卷十二第366 、367 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品鑑定書(偵卷十二第370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



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公訴意旨固認附表一編號10之交易 金額為3,000 元、數量不詳,惟被告周谷長於偵查中供稱: 伊先請曾文忠楊淑宏拿3,000 元,伊拿到3,000 元後,再 請曾文忠將1.5 公克安非他命交給楊淑宏等語(他卷六第89 頁),是本院認附表二編號10之交易金額應為3,000 元、重 量為1.5 公克,爰補充起訴書記載如附表所示。 附表一編號11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與曾文忠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淑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卷六第25至26、89頁,本院 卷二第118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核與證人即共 犯曾文忠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他卷三第119 至120 、15 3 至154 頁)、證人楊淑宏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 192 頁),並有106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20分至3 時49分被 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文忠持用門號00000000 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拘卷第55頁背面至56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他卷三第160 至162 、17 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楊 淑宏、尿液檢體編號:117574,偵卷十二第366 、367 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8 月31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二第370 頁)等件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另公訴意旨雖認附表 一編號11之交易金額為1,500 元、數量不詳,然證人楊淑宏 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曾文忠有騎車至其住處大門附近向伊收 錢,當天晚上伊就拿到安非他命,伊記得是向周谷長買價值 1,500 元的安非他命等語(他卷三第192 頁),參以被告周 谷長前已證述交易金額3,000 元之安非他命為2 公克,可徵 交易金額1,500 元之安非他命應為1 公克,是本院認附表編 號11之交易金額應為1,500 元、重量為1 公克,爰補充起訴 書記載如附表所示。
附表一編號12
被告周谷長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與曾文忠共同轉讓禁藥 甲基安非他命予楊淑宏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18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5 頁), 核與證人即共犯曾文忠於偵訊時之證述(他卷三第153 頁) 、證人楊淑宏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三第192 頁),並 有106 年7 月16日下午7 時50分被告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與曾文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聲拘卷第5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案物品照片(他 卷三第160 至162 、17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 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楊淑宏、尿液檢體編號:117574,偵卷 十二第366 、367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6 年8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二 第370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周谷長自白與事實相符 。
此外復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聲監字第110 號、106 年 聲監字第184 號、106 年度聲監字第270 號、106 年度聲監 字第271 號、106 年聲監字第272 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26 6 號、106 年聲監字第299 號、106 年聲監字第300 號、10 6 年聲監續字第267 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268 號、106 年 聲監續字第302 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305 號、106 聲監續 字第303 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306 號、106 年聲監續字第 304 號通訊監察書(聲拘卷第142 、147 至149 頁,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警聲搜字第602 號卷【下稱警聲搜卷 一】第26至27、28、29、30、31、32、33、34、35、36、37 、38、39頁)、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552 號搜索票(警聲搜 卷一第240 至248 頁)、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789 號搜索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大 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周 谷長,他卷六第48至51、53頁,偵卷六第43頁)等件在卷可 稽,及扣案之行動電話、SIM 卡等物可資佐證。末查販賣毒 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 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 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 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可能風險之評估、查緝 是否嚴厲,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 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 ,誠非固定,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 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查被告周谷長與向其 買受毒品之魏榮宏陳志強楊淑宏等人並無親屬關係,如 於買賣過程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自無必要花費 勞力、時間、電話費等成本,並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無 償幫助他人取得毒品,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自堪信被告周谷 長為前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時,確有從中賺取價差,而 有牟利之意圖甚明。
二、犯罪事實二




㈠附表二編號1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周谷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他卷六第489 頁,本院卷二第158 、213 、328 頁 ,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人周谷長於本院審理程序時 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96至98頁),並有106 年7 月9 日 上午1 時26分至2 時49分被告張慶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與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拘卷 第101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周谷長、尿液檢體編號:117792,他卷六第4 頁,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775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 第297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北市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六 第48至51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2月 13日航空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偵字第1359號卷七【下稱偵卷十一】第46頁)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張慶山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附表二編號2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周谷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他卷六第490 頁,本院卷二第158 、213 、328 頁 ,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人周谷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 述相符(本院卷三第99至101 頁),並有106 年7 月13日中 午12時37分至下午3 時15分被告張慶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與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106 年7 月13日下午3 時19分許同案被告葉守華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 察譯文(聲拘卷第102 、9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周谷長、尿液檢體編號:117792,他 卷六第4 頁,偵卷二第297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六第48至51、53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2月13日航空鑑字第00 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一第46頁)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張慶山自白與事實相符。
㈢附表二編號3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周谷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二第158 、213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 核與證人周谷長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偵卷十二第458 頁) ,並有106 年7 月18日下午11時2 分至106 年7 月19日上午 0 時22分被告張慶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周谷長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拘卷第102 頁背面至 第103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周谷長、尿液檢體編號:117792,他卷六第4 頁,偵卷二 第297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北市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 品照片(他卷六第48至51、53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106 年12月13日航空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 (偵卷十一第4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慶山自白與 事實相符。
㈣附表二編號4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周谷長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他卷六第490 頁,本院卷二第158 、213 、328 頁 ,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人周谷長於偵訊時之證述相 符(偵卷十二第458 頁),並有106 年7 月25日上午0 時44 分被告張慶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周谷長持用門號0000 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聲拘卷第104 頁背面至第105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周谷 長、尿液檢體編號:117792,他卷六第4 頁,偵卷二第297 頁)、臺北市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品照片(他卷六第300 至302 、304 頁)、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2月13日航空鑑字第0000000 號 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一第4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 慶山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之犯罪事實間 雖記載106 年7 月23日,然觀諸起訴書中列為本次犯行之通 訊監察譯文,併對照卷內訊問被告張慶山、證人周谷長時所 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前揭106 年7 月25日之譯文,因 認起訴書附表此部分應係誤載,爰更正犯罪時間如附表所示 。
㈤附表二編號5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童雲慶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二第213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 人童雲慶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六第339 頁),並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童雲慶、尿液 檢體編號:117794,他卷六第283 頁,偵卷二第303 頁)、 臺北市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 照片(他卷六第171 至174 、189 至190 頁)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張慶山自白與事實相符。
㈥附表二編號6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予藍少伯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 卷二第160 、213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 人藍少伯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六第356 至357 頁) ,並有106 年10月1 日上午7 時29分至下午5 時28分被告張 慶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藍少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警聲搜字 第861 號卷【下稱警聲搜卷二】第157 頁)、臺北市大安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六 第357 至361 、363 至365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藍少伯、尿液檢體編號:117795,偵 卷二第305 、306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 字第638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 12月13日航空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 、42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慶山自白與事實相符。 ㈦附表二編號7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予藍少伯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 卷二第160 、213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 人藍少伯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六第401至402頁) ,並有106 年10月17日下午2 時27分至3 時20分被告張慶山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藍少伯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警聲搜卷二第158 頁)、臺北市大安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他卷六第35 7 至361 、363 至365 頁)、交易情形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359號卷一【下稱 偵卷五】第16至2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 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藍少伯、尿液檢體編號:117795,偵卷二第30 5 、306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638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2月13日 航空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42頁)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慶山自白與事實相符。 ㈧附表二編號8
被告張慶山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予鄭建成既遂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 卷二第161 、213 、328 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核與證 人鄭建成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卷六第213 頁),並有10 6 年10月21日下午9 時53分至10時20分被告張慶山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與鄭建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 譯文(警聲搜卷二卷第151 頁背面至第152 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鄭建成、尿液檢體編 號:117793,他卷六第168 頁,偵卷二第300 頁)、臺北市 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他卷六第171 至174 、189 至190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12月13日航空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 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 年北市鑑毒字第636 號鑑定書 (偵卷十一第48、5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慶山自 白與事實相符。
㈨此外復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聲搜字第789 號搜索票(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警聲搜字第602 號卷二第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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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