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曲永皓
被 上訴人 璩澤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27號給付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1,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