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應豪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捌佰陸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現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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