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裕雄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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