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3號
KLDV,108,補,513,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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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裕雄發支付命令(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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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