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3號
KLDV,108,補,493,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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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陳佳吟 
被   告 曾正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扣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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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