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5號
KLDV,108,補,475,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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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林允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文武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79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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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