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84號原 告 余文欽 被 告 余永龍 法定代理人 余麗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余永龍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7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