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1664號
KLDV,108,基小,166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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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黎源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6 年7 月9 日,駕駛AAX-3286號車輛,行經新 北市○○區○○路○段00號處,倒車不慎以致擦撞訴外人李 許燕卿所有並由訴外人李正勛駕駛之ARF-88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茲因系爭車輛業經訴外人李許燕卿向原 告投保車體損失險,而上開保險事故亦係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乃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合 計71,222元(工資30,000元、零件41,222元),並依法取得 代位求償之權。為此,爰依保險代位以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2 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
㈠查被告於106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13分左右,駕駛AAX-3286 號車輛沿新北市○○區○○路○段○○○路段00號附近之時 ,原係左轉並欲往公所方向繼續行駛,惟因其前方鐵路平交 道柵欄業已降下,被告遂擬變更其行車路線,倒車而欲改沿 明燈路二段往九份方向繼續行駛,惟其倒車期間疏未注意往 來車輛,適逢系爭車輛沿明燈路二段往九份方向駛抵該處, 被告駕駛車輛遂因倒車而與正常行駛中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 ,導致系爭車輛左側車身受有車體損害,而系爭車輛乃訴外 人李許燕卿所有,事發當時係由訴外人李正勛駕駛等事實, 除經原告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照片等件為證,並據本院職權 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調旨揭事故資料核閱無訛,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8 年6 月19日新北警瑞交字 第1083583506號函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禍現場照片( 含車損照片)在卷足考,兼之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 ,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被告倒車疏未注意, 即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原因。
㈡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 ,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 條 第2 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公眾行車安全,核屬 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倘有違反者,自應推定其有過失(民法 第184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本件被告於旨揭時、地,變更 行車路線而向後倒車之期間,疏未注意往來車輛,以致碰撞 刻行經其後方之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受有車體損害,則 被告顯然違反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其有過失甚明 。第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亦有明定;本件被告 於旨揭時、地,既違反交通法規以致碰撞系爭車輛,從而導 致系爭車輛受有車體損害,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 車體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準此,被告自應依法 對系爭車輛之所有人即訴外人李許燕卿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 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



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 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 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即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 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上字第806 號判決 意旨參照)。蓋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保險契約為其 基礎;至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以後,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此實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 規定,是其二者之賠償範圍,本非必然一致,苟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有一定限額者,就令保險人給付之賠償金 額已經超過此項限額,然因保險人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 規定,依債權移轉之法律關係對第三人主張權利,核其所得 請求之範圍,自仍以被保險人原得對第三人請求之額度為限 。又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96 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惟以必要者為限,即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李許燕卿業向原 告投保車體損失險,系爭車禍即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合 計71,222元(工資30,000元、零件41,222元)等情,業據提 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富邦產險汽車險 理賠申請書、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修護估價單、電子計算機 統一發票等件為據,經核無訛;因原告曾當庭表明其就零件 計扣折舊無意見、此部分請本院依規定予以核算等語(見本 院108 年7 月3 日調解程序筆錄、108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 筆錄),故可認原告主張之訴外人李許燕卿損害額,應扣減 折舊方屬合理。本院參酌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之記載,僅知系 爭車輛乃105 年2 月出廠,而不知其確切之出廠日期,故推 定系爭車輛為105 年2 月15日出廠,是自105 年2 月15日起 ,至系爭車禍發生日即106 年7 月9 日止,系爭車輛之使用 時間為1 年4 個月又25;再參考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其他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五年(財政部87年1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870000472 號函附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參看 ),依定率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之零件部分,每年折舊千 分之三六九,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 第8 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之方法核算, 系爭車輛「零件」經折舊後之殘值為22,012元【計算式: 第1 年折舊值:41,222元×0.369 =15,21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第2 年折舊值:(41,222元-15,211元)×0.369 ×



5/12=3,999 元。折舊後之零件殘值:41,222元-(15,2 11元+3,999 元)=22,012元】。從而,倘以系爭車輛「零 件」經折舊後之殘值22,012元,加上不應計列折舊之工資30 ,000元,堪認訴外人李許燕卿因本件車禍所受之財產損害合 計52,012元【計算式:22,012元+30,000元=52,012元】。 準此,訴外人李許燕卿所得對被告請求賠償之範圍,自係以 52,012元之金額為限;又原告雖已依保險契約對訴外人李許 燕卿給付71,222元,然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本於債 權移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主張權利,則原告所得請求之範圍 ,自亦以訴外人李許燕卿本得對被告請求之額度即52,012元 為限。
五、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52,0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逾上開金額之請求,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000 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 ,由兩造按其勝敗比例負擔。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 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 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436 條之 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 、第79條、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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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