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473號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普萍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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