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8年度,1337號
KLDV,108,基小,1337,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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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黃素華 
      黃素玲 
      李慧茹 
      黃文相 
兼共同訴訟 黃文梁 
代理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炳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8年7月11日辯論終結,惟被告張阿炳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死
  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如要續行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
  張阿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及提出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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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