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黃素華
黃素玲
李慧茹
黃文相
兼共同訴訟 黃文梁
代理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炳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8年7月11日辯論終結,惟被告張阿炳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死
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如要續行訴訟,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
張阿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及提出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