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70號
KLDV,108,司促,4770,201907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進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