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27號
KLDV,108,司促,4727,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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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沈水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参元,
  及其中新臺幣参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1),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沈水銀康沈水銀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2),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
    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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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