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09號
KLDV,108,司促,4709,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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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鍾煥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4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988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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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