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白啓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参拾貳萬参仟肆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372,386元未給付,
其中106,353元為本金;265,94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801,948
元未給付,(其中202,470元為本金,599,47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
約金。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49,077元未
給付,其中38,571元為消費款;106,906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啟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6353│ │6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白啟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571 │ │6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白啟耀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2470│ │6月1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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