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90號
KLDV,108,司促,4290,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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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高坤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參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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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