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87號
KLDV,108,司促,4187,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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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林淳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
    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5
    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貸款並簽立本票,帳號:000-0000
    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9.75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94年4月24日止,尚有533,834元未繳款
    ,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
    故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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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