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張董喜美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有福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鄰近原告所有坐落基隆
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最接近起訴時之實價登錄
交易價格,每坪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有原告起訴時
所提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網頁查詢資料可參,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681,18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