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2號
KLDV,107,訴,482,2019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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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張董喜美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有福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鄰近原告所有坐落基隆
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最接近起訴時之實價登錄
交易價格,每坪單價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有原告起訴時
所提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網頁查詢資料可參,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681,18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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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