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朱庭韻
張嘉蓉
鍾德暉
謝翰儀
被 告 李杏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李杏秋
李振家
李敏蘭
李邱金珠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惠如
李敏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劉曉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一、原告應陳報被告李杏雪於被繼承人李煥文死亡時及遺產分割協議時之負債情形及其數額(含更生程序之其他債權人部分)?二、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是否適用於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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