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37號
KLDM,108,聲,737,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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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77號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2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東成分監接續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7月5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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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