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福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福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福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4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 、8 月,於108年6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核假釋,仍符合 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保安處分之執行)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福生前於107年8月3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 護管束在案,並有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又本 件受刑人於105年9月13日,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各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 06年度台上字第80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6年3月9日確定 【以下簡稱甲案】。再受刑人於106年4月7日,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6 年5月1日 確定【以下簡稱乙案】。復受刑人於108年4月22日,經本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4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 於108 年5月6日確定【以下簡稱丙案】。嗣上開甲乙丙案件 罪刑合計1 年10月接續執行之更定刑期,是本案係假釋後更 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核假釋,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 新更定刑期,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亦有法 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716791 號核准假釋函、法務部 矯正署基隆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新字第525號新 股執行指揮書(甲)、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提示簡表、矯 正簡表各1 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重新 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
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去 傷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 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 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 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 ,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 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 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 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 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 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 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 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 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 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 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 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 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 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 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 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 ,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 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 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 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 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 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 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無怨無悔照顧自己的親人試 問自己給多少回饋予該親人?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 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 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 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宜深思反省之,多存平安健 康錢,保身家安泰,不要存毒在己身,生命自我覺醒就不迷 失,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 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日日平安喜樂,千祥雲集,大 益身心,一切吉祥如意,皆能有成,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 心抉擇之,歡喜做甘願受,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