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9號
KLDM,108,原附民,9,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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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建寬
        
       
被 告 陳慧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
15號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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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