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08年度,2號
KLDM,108,原訴緝,2,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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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3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正海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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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