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王基峰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林惠姿
王基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王素珍
王采
王基哲
李雪禎
李雪綿
李麗滿
李明吉
李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提出證據並說明系爭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自40年間起迄今其共有人變動之詳細情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