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0號
CYDV,108,訴,60,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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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王基峰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林惠姿 
      王基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王素珍 

      王采  
      王基哲 
      李雪禎 
      李雪綿 
      李麗滿 
      李明吉 
      李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提出證據並說明系爭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自40年間起迄今其共有人變動之詳細情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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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