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許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丁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1日送 送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