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0號
CYDV,108,訴,400,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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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林芷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消費性信用貸款借據共三筆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380,000元、 100,000 元,借款利率分別依訴之聲明所載之利率計算之, 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借據所載,被告若未依約 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原告 如訴之聲明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經原告屢次 催討無效,爰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6 1,312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3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應給 付原告335,954 元,及自108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3.8%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被告 應給付原告94,407元,及自10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6.67%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認為利息部分太高,其餘沒有意見,即認諾原告 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業據被告為認諾,有本院 108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核與原告所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交易明細各 三份、放款利率查詢表一份(均影本)為證。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 6,5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 第四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本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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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