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張錫山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被 告 詹萬傳之繼承人 張錫祺 張永勳 陳文 張永亮 陳偉嘉 張哲豪 張哲誠 陳俊旭 陳曾蝦 張棋富 洪聖翔 新竹縣○○市○○里○○街000巷00號 張旭聲 張豐聲 張雪卿 張靜慧 張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詹萬傳所有繼承人之姓名與住居所並詳列於狀紙之當事人欄,另請補正系爭土地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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