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18號
CYDV,108,補,318,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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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謙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禎 
被   告 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中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400 元,
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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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家珍釀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