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郭義毅
郭芳麟
郭俊傑
王郭素卿
高郭碧霞
郭碧雲
郭明惠
郭素敏
郭崇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昌、鄭正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加「原告郭崇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記載「原告郭崇美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定本旨,茲將原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