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日幣9,099,363 元
,核新臺幣為2,492,976元(9,099,3633.65),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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