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利益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5號
CYDV,108,補,285,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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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沈榮鈞 

      沈李來春
      沈孝親 
      沈瓊莉 


被   告 鍾基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投資利益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等4 人各新臺幣(下
同)14,241,511元,共計56,966,044元(計算式:14,241,511
4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96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13,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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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