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被 告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好
上列當事人間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3萬9,457元,應繳裁判費4萬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4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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