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83號
CYDV,108,補,283,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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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被   告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好 
上列當事人間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3萬9,457元,應繳裁判費4萬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4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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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