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8號
CYDV,108,補,278,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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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黃先進 

被   告 黃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與訴之聲明
第2項請求遷出被告戶籍與公司登記部分,是否有訴訟標的價額
?若有,其價額為何?若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利
益額為何?因而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
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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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