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吳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丞建設有限公司、賴銘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13,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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