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5號
CYDV,108,補,245,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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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吳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丞建設有限公司賴銘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13,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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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