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5號
CYDV,108,補,235,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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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李簡美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劉宜蓁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經債務人劉宜蓁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000 元,應繳裁判
費12,5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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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